王熙 15011335607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2006年开始进入法律领域,从业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经验。王熙主任法律功底深厚、对多类型复杂案件有着深入研究。经过不懈努力收获众多经典判决,获得当事人赠予的锦旗、奖杯100多个,成功帮助了数千当事人解决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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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承包协议算违法分包吗

律师解不算。不算违法分包。班组承包协议约定的是总承包人的内部任务分配事宜,合同的一方是项目经理部,另一方是施工班组,双方属于隶属管理关系,不涉及发包人同意问题。

班组承包方式并不构成违法分包的相关情况。在这一承包模式下,协议的签署方为项目经理部与相应的施工班组,二者间存在着明确的从属管理架构。同时,协议内容仅涉及总承包商对其内部任务范围进行合理分配这一事项,并不触及到需获得发包方认可或审批的相关环节。

班组承包不属于违法分包的情形。班组承包协议的协议双方是项目经理部和施工班组,二者是隶属管理关系,且双方约定的是总承包人的内部任务分配事宜,并不涉及需要发包人同意的问题。

如果劳务公司承接了工程后,将整个工程或其中的一部分转包给班组长,且未获得发包方的同意,这可能构成非法转包。因为这样的行为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从而可能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

法律分析:违法。属于是非法转包,就是未获得发包方同意的。自然是违法的。

订立合同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订立的结果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建立合同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班组合同属于违法分包吗

1、律师解不算。不算违法分包。班组承包协议约定的是总承包人的内部任务分配事宜,合同的一方是项目经理部,另一方是施工班组,双方属于隶属管理关系,不涉及发包人同意问题。

2、班组承包方式并不构成违法分包的相关情况。在这一承包模式下,协议的签署方为项目经理部与相应的施工班组,二者间存在着明确的从属管理架构。同时,协议内容仅涉及总承包商对其内部任务范围进行合理分配这一事项,并不触及到需获得发包方认可或审批的相关环节。

3、班组分包不违法,具体如下:当一个项目的规模较大,需要多个班组协同工作时,可以进行班组分包。通过将项目划分为若干个独立的任务或模块,然后将其分配给不同的班组进行负责,可以提高项目的执行效率和质量。当某个班组在某个特定领域或技能上具有专长时,可以考虑将其作为班组分包的对象。

施工班组与劳务分包的区别

注意区分劳务分包和违法分包或工程转包,劳务分包是合法的,违法分包或工程转包是违法的。施工班组是指具体的施工队伍。

施工班组属于劳务承包。施工班组通常属于劳务承包关系,与建筑公司或承包商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提供劳动力完成施工任务,并获得相应劳务费用。根据中国劳动法,施工班组与建筑公司或承包商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建筑公司或承包商应支付劳务费用,并承担劳动保护责任。

劳务分包核算人工劳务成本。小班组核算人工劳务成本。 以上主要区别为:小班组核算成本是按施工工程量估算需要用工工程量,按实际每个工工费乘以估算用工工程量,再加少部分利润,一般不开税票。劳务分包一般单位会有自己的一套核定用工消耗量的估算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劳务公司可以将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但是不得将劳务分包给个人或者班组。这是因为,个人或者班组没有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和管理能力,无法保证劳务分包的质量和安全。

施工班组承包的是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劳务。因承包的不是工程施工,故施工班组并不是实际施工人。施工班组因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借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亦称挂靠),而实际对相关建设工程进行了施工,则施工班组就是实际施工人。

劳务分包管理的核心在于确保施工效率与质量,同时维持市场公平。它涵盖了建筑劳务分包和班组用工,前者涉及组织劳动力、材料分包与管理,后者则聚焦于劳动力组织与班组管理。两者间的区别在于劳务分包可能包含部分材料和涉及多个班组,而班组分包则相对单一。然而,管理中也存在挑战。

工地班组能否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1、工地班组能否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律师解工地班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2、法律分析:农民工(班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劳务款。实际施工人应特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实际承包人。

3、法律分析:以个人名义起诉,农民工(班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劳务款。法律依据:《建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4、因此,他们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劳务款。律师补充: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5、法律依据:《建工合同司法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6、应当结合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组织工程施工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仅从事建筑业劳务作业的农民工、劳务班组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范畴,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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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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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

    2024-04-12 10: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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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合作多年不锈钢生意,对方后期变得特别消极,无奈通过诉讼解决。希望诉讼能够修正对方的行为🤣🤣🤣
  • 王熙

    2024-04-11 18: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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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年前的合同纠纷,现在被对方以债务纠纷进行起诉,我方作为被告应诉,结果很圆满。论诉讼策略的重要性😇